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科技”、
“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俞英忠、俞彪、朱丽娟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常
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中电气”、“标的公司”)不低于 51%的股
权并取得英中电气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英中电气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
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国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中英科
技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国泰海通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以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指引》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常州中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
毕的情形
(一)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
关公告等内容,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监管措施”、
“承诺履
行”等栏目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查询,中英科技及相关方自中英科技上市以来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
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英科技及相关方作出的前述公开承诺均正在履
行中,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依据中英科技最近三年披露的公告文件及查询公开信息,经核查,本独立财
务顾问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英科技及相关方自中英科技上市
以来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均正在履行中,
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
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
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H10094 号、信会师报字[2025]
第 ZH10043 号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H10068 号《审计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H10096 号、信会师报字[2025]
第 ZH10046 号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H10058 号《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最近三年内,上市公
司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运作规范,不存在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中英科技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并经查询巨潮资讯网,中英科技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俞卫忠先生、戴丽芳女士、俞丞先生三人,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变动。
中英科技的现任董事为俞卫忠、戴丽芳、俞丞、冯凯、李兴尧、邵家旭、井
然哲;中英科技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俞卫忠(总经理)、俞丞(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邵娜(财务总监)。
年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中英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相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
网站、上交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最近三年中英科技及其重要控
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
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经查询,中英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一致行动人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5 月 28 日、6 月 15 日共减持中
英科技股票 219,800 股,超出减持计划 1,000 股,此举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
(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于 2026 年 7 月 16 日对常州中英汇才股权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英科技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三年中英科技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
对外担保情形;最近三年中英科技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的情形,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英科技
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
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
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
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
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
构利润的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年度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H10094 号、信会师报字[2025]
第 ZH10043 号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H10068 号《审计报告》,报告意见类型均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22,613.15 27,537.77 27,804.44
营业成本 18,656.96 21,090.64 20,105.72
销售费用 422.45 506.63 554.03
管理费用 2,478.40 2,462.58 2,319.74
研发费用 1,379.59 1,568.71 1,472.99
营业利润 -106.86 3,352.37 17,074.40
利润总额 -97.54 3,358.67 17,063.06
净利润 -11.60 2,988.21 14,526.63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2.53 3,163.82 14,601.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702.36 1,914.55 2,772.72
的净利润
本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了解了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政策及会计处理,抽查
了上市公司会计凭证资料,查阅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业务合同,检
查了主要科目的会计处理。
依据会计师最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抽查的会计
凭证及对会计师资料的复核,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
不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
交易相关规章制度,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均按照该等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执
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定价总体公允,
未发现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依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相关规章制度与决策程序、关联
交易合同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关联
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
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
控制度的有效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5 年度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依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控审计报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
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
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经查阅上市公司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
(1)会计政策变更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
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
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
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的规定。上述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
项目未产生影响。
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
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
或损失。上述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未产生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的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
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上述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
项目未产生影响。
的规定,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
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
性风险敞口的影响。上述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未产生影响。
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
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
或损失。上述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未产生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
(1)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
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
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
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
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
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
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
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5〕33 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
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公司执行该规定对上期和
本期报表项目未有影响。
(2)会计差错更正和会计估计变更
依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除以上事项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
错更正,未发现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
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存货、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上市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确认的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 -603.79 -55.32 -51.75
存货跌价损失 -28.23 -62.90 -19.44
商誉减值损失 -131.45 - -
于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增加和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所致。
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需求减少、周转速度放缓所致。
电子存在商誉减值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有关资产的减值准备均按
照上市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上市公司各项减值测试和计提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通过大幅不正当计提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
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拟用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置出资产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不存在置出资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智 李文毅 梁宇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中英科技及相关方自中英科技上市以来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若本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
正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 锁定期、减持期,
常
俞卫忠、戴 股份限售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 担任董监高期间及
丽芳、俞丞 承诺 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任期届满后的 6 个
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6 日,如遇非交易日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月内
中
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4、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6、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中英管道、 股份限售
中英汇才 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 履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行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 中
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单位采
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单位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相关法律
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马龙秀、俞
佳娜、俞彪、
俞晔、戴丽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正
英、戴丽娟、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常
股份限售
承诺
卫范、张小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 行
玉、俞丽娜、 自动延长 6 个月。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中
刘亚南(共
朱新爱、胡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履
智彪、秦凯、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
股份限售 行
承诺 完
会英(共 5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如相
毕
人) 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天津涌泉企
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宁波 1、自本单位向公司增资并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即 2018 年 3 月 13 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
梅山保税港 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区宜安投资 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履
合伙企业 股份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
(有限合 承诺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 完
伙)、宁波梅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毕
山保税港区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
曦华股权投 将进行相应更改。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正
锁定期、减持期,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常
股份限售 担任董监高期间及
承诺 任期届满后的 6 个
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行
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中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
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
整),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在
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
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如遇除 正
锁定期、减持期,
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 常
股份限售 担任董监高期间及
承诺 任期届满后的 6 个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行
月内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 中
收益归公司所有。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5、本人
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股份限售
承诺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6 个月 任期届满后的 6 个 完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内卖出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 月内 毕
进行相应更改。
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5 个
工作日内(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 正
关于欺诈
有权机关的要求制定并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该方案 常
发行上市
的股份购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行
回承诺
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出具 中
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新的回购
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3、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及其他有权
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正
关于欺诈 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常
俞卫忠、戴 发行上市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
丽芳、俞丞 的股份购 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或
行
回承诺 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中
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制定并由公司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3、若本人未及时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关于招股
说明书及
述”)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其他信息
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
披露资料
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 正
中有虚假
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 常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行
者重大遗
料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 中
漏依法承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3、如本公司违反
担赔偿或
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者补偿责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任的承诺
关于招股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 正
俞卫忠、戴
丽芳、俞丞
其他信息 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履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披露资料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行
中有虚假 委员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直至投资者的损失基本得到补偿之 中
记载、误导 日(以实际得到补偿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占提出了补偿主张且主体适合的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 90%为
性陈述或 准),本人及受本人支配的公司其它股东均放弃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发放的现金分红。
者重大遗
漏依法承
担赔偿或
者补偿责
任的承诺
关于招股
说明书及
俞卫忠、戴 其他信息
丽芳、顾书 披露资料
正
春、何泽红、 中有虚假
梁华权、符 记载、误导
启林、周洪 性陈述或
弃履行上述承诺。 行
庆、俞丞、 者重大遗
中
董婷婷、程 漏依法承
前、史建忠 担赔偿或
者补偿责
任的承诺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
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正
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
股东的持 常
俞卫忠、戴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
丽芳、俞丞 人/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意向承诺 行
一。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
中
司。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
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4、本人/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本
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
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正
次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作相应的调整)。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
股东的持 常
中英管道、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
中英汇才 人/本企业保证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三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意向承诺 行
一。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比例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将超比例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
中
司。3、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本企业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
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4、本人/本企业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时,公司有权从对本人/本
企业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承诺的约 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 常
束措施 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 履
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行
中
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
正
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
未能履行 常
俞卫忠、戴 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2、如本人违反增持股份的相关承诺,公司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丽芳、俞丞 所需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3、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束措施 行
应将出售股份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4、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
中
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5、如本人未及时上缴
收益或作出补偿,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俞卫忠、戴
丽芳、顾书 1、如我们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我们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
正
春、何泽红、 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
未能履行 常
梁华权、符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我们
启林、周洪 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2、如我们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扣除
束措施 行
庆、俞丞、 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3、如我们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公司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
中
董婷婷、程 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4、我们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前、史建忠
履
序 承诺时 行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号 间 情
况
中英科技、 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
俞卫忠、戴 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丽芳、顾书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
履
春、何泽红、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
稳定股价 行
承诺 完
启林、周洪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
毕
庆、俞丞、 进行相应调整。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董婷婷、程 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前、史建忠 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