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 AN177-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目 录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新易盛/公司 指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指
次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指
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指
法》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限制性股票、第
指 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
二类限制性股票
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合并报表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
《审计报告》 指 审〔2026〕3-249 号”《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南》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177-1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新易盛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新易盛的委托,担任
新易盛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新易盛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
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新易盛、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
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易盛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由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5 号)并经查询新易盛公开披露的信息,新
易盛股票于 2016 年 3 月 3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新易盛”,证
券代码:“300502”。
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6 年 8
月 17 日),截至检索日,新易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674300237M
注册资本 139,425.6684 万元人民币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大道 510
注册地址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光荣
成立日期 2008 年 04 月 15 日
一般项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
电子产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技术
经营范围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
外)
根据新易盛《公司章程》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
v.cn/)等网站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6 年 8 月 17 日),新易盛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是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
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所律师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查验,
具体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
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
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
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
干。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 961
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
或劳务关系。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
的确定标准按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和《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增发和/或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648.1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9,425.6684 万股的 0.4648%。其中首次授予 518.52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0.3719%;预留 129.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3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际首次授予权益 663.8520 万股和授予预留权益 120.1480 万股(经公司 2024 年
度及 2025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加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648.12 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累计总数为 1,432.1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0272%。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具
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
姓名 职务 国籍 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号
股) 比例 比例
副总经
会秘书
董事、财
务总监
中国台湾籍及外籍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37 人)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920 人)
预留部分 129.60 20.00% 0.0930%
合计 648.12 100.00% 0.464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其配偶、父母、子女。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 属 安 归属时间 归属比
排 例
第 一 个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 30%
归属期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 二 个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 40%
归属期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 三 个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 30%
归属期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
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
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
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
豁免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
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五)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12.0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2.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13.23 元的 50%,为每股 206.62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4.00 元的 50%,为每股 212.00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12.00
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保持一致,为每股 212.00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
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规则》第 8.4.4 条。
(六)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符合《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
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部分各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 2026-2027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1,400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 2026-2028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2,900 亿元。
预留授予部分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7-202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 2027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90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 2027-2028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2,400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 2027-2029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不低于 4,500 亿元。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公司与激励
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中具体约定的内容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
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定,该评定结果与激励对象当
年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N)相关联,具体如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N)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
可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
完全归属的,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
第 8.4.6 条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及程序。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九)《激励计划(草案)》的其他规定
除上述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
划的管理机构、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
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新易盛已履行如下
法定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新易盛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行自查。
东应当回避表决。
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后续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确定依据和核实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二、(二)”。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
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
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深交所(ht
tp://www.szse.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的公开
信息(检索日期:202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9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公司独立董事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且不包括下列人员: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考核委员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陈述,新易
盛将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
见等文件或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依法继续履行本法律意见书“三、(二)”所述之法定信
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新易盛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林小凤、陈红梅为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林小凤、陈红梅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联董事林小凤、陈红梅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有关规定;
程序,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后续程序;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和《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需依法继续履行本法律意见书“三、(二)”所述之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励计划草案及有关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回避了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楹
郝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