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
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水平;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
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会审议:
资产的 10%;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
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形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
公司审计部对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助手续。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经营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外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
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
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
财务资助。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际未
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
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就该等财务资助相应比例金额为公
司提供担保等措施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资料。
相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日起生效实施。《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0
年版)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