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隆精密 子公司管理制度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规范子公司治理和经营行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或者通过股权、协议及其他
安排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主体,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虽未持有其股权或者持有少数股权,但通过协议安排、董事会席位或表
决权安排、经营管理权安排等方式对其实施实际控制,并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的其他主体。
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主体的,应该参照本制度逐级建立管理机制,并对其下
属主体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通过子公
司章程、股东会或股东决定、派出人员履职、授权审批、重大事项报告、预算管
理、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等方式实施管理。子公司应当将公司依法对子公司实施
的管理要求纳入其章程、议事规则或者内部制度,确保公司管理要求能够在子公
司治理程序中有效落实。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其章程及公司统一的治理、合规、财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要求。公
司不得违法干预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行“战略统一、权责清晰、分级授权、过程监督、
风险可控”的管理原则,兼顾集团整体利益与子公司经营效率。公司各职能部门
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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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技术、品质、营销等进行指导、管理及
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治理机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子公司管理的重大政策和事项;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管理层级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授
权管理制度行使对子公司的决策、审批和监督职权。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子公司管理工作,统筹子公司经营计
划、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经营评价,督促公司职能部门履行专业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子公司实施归口管理。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重大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衔接;财务部门负责预算、会计、资金和财务报
告管理;内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和监督评价;法务合规、人力资源、对外投资、
采购、信息技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指导并实施监督。各归口部门应当
建立子公司管理台账,对其负责事项的报批、执行、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章程、议事规则和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决定、董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如设)及经
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子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治理要求。涉及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治理架构、决策权限、利润分配、对外投资、担保、解散清算等重要
内容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事前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者作出股东决定前,应当按照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将需由公司决定或形成表决意见的事项及完整材料报送公司。未
经授权,派出人员不得自行作出超越权限的表决。相关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配
套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送公司备案;对公司已形成明确意见的事项,派
出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意见依法履职,并报告表决及执行结果。
第三章 派出人员与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和管理需要,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
事(如设)、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派出人员的选任、
考核、薪酬、轮岗和退出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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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对公司及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
司和子公司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司股东意志,及时报告履职情况,不得利用职权
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子公司治理程序中依法发
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发现拟审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超越授权范围
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并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异议意见。子公司职务身份不免除派出人员向公司的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岗位职责、招聘录用、薪酬绩效、培训发展、回
避和离任交接制度。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聘任、解聘和
薪酬方案,按照子公司章程及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与接触商业秘密、核心技术、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签订保密协议,并根据需要约定竞业限制、知识产权归属及离职交接事项。
第四章 经营计划与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经公司
规定程序审定后组织实施。发生重大偏差或者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分
析原因并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分级授权和审批制度。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
事项范围、金额标准、有效期限和责任主体;任何人员不得将同一事项拆分、分
期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规避审批。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事前报
批或报告程序:
(一)对外投资、设立或收购企业、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
处置及重大资产重组;
(二)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租入或租出重大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债权
债务重组、重大合同及重大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衍生品交易、资金拆借和重大
融资;
(四)关联交易、放弃权利、对外捐赠以及可能构成利益输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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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重大安全环保事件、重大质量事故、重大
资产损失或舞弊线索;
(六)变更主营业务、重要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利润分配、重大税务事项;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前条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审议标准,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和授权管理等制度执行。子公司不得
以自身内部审批替代公司依法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前,应当完成商业、财务、法律及合规审
查;合同应当按照授权权限签署,并落实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履约节点、验
收结算和档案归集等控制要求。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违约风险或争议
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数据安全、
网络安全和应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境外子公司还应当遵
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投资准入、外汇、税务、劳动用工、数据跨境、出口管制
及经济制裁等规定,重大合规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 财务、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
策,建立独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经营分析及其他专项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财务报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的,应当执行公司统一的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和报表口径。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重大预算调整、超预算支出以及预算执行出现重大偏差的,应当按规定说明原因
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法对子公司资金实施统筹管理。子公司应当完善银行账
户、网银权限、票据、印章、证照、现金及融资管理,严格执行保管与使用分离、
用印审批、使用登记、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定期对账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开立、
变更或注销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刻制、启用、停用或销毁印章,不得进行账外资
金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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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不得违规向关联方或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担保或财务资
助,不得通过无商业实质的交易、预付款、代垫款等方式变相占用或转移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资产登记、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盘点清查、
减值测试和处置制度。重大资产处置、报废、核销及损失确认应当履行公司规定
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重大税务筹划、税
务争议、稽查事项和潜在重大税务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及备岗人员,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
门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十九条所
列事项,以及经营环境、主要产品价格、重要客户或供应商、核心人员、重要资
质、重大债权债务等发生的重要变化。
第三十一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
决策或公司持续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不得以事项尚未最终确定、尚在筹划、金额尚未确定或存在保密要求为由
迟延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先行口头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材料;事
项进展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持续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报送股东会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及监事或审计
委员会(如设)的决议和会议资料,以及监管问询、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
行政许可或处罚等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擅自对外发
布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对
外宣传、接受采访、发布新闻或使用公司证券简称和品牌时,应当遵守公司统一
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管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及档案,
建立档案分类、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制度,实施分级授权、访问控制、
操作留痕和备份。股东会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及其他治理文件、重大合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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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印章证照使用记录等重要档案应当按规定保存。发生信息泄露、网络
攻击或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并向公司报告。
第七章 内部控制、审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建立覆盖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
生产运营、存货、固定资产、资金、投资融资、合同、关联交易、担保、信息系
统和财务报告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风险识别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对重大风险、重要缺陷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落实。发现重大缺陷或舞弊线索的,
应当立即报告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有权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内部控制、
重大项目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并可延伸检查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合同、账户、系统数据及业务资料。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拖延或阻碍;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子公司开展审计、评估、
尽职调查或专项检查。相关费用和配合要求按照公司决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子公司应当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复核整改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向公司管理
层报告。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子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考核内容包括经营目标、现金流、资产质量、合规经营、风险控制、安全环保、
信息报告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派出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分配、职
务调整、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应当兼顾短期业绩与长期价值,不得以牺
牲合规和风险控制换取经营指标。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资产损失、
重大风险或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绩效扣减、岗位
调整、解除职务或劳动关系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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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相关人员及时主动报告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可以依规从轻处理;隐瞒、迟报、虚假报告、毁灭证据或阻碍调查的,应当从重
处理。
第九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设、收购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依法开展可行性研
究、尽职调查、估值或评估、风险评估和决策审批,并在投资文件和子公司章程
中落实公司控制要求。收购完成后,应当制定治理、财务、人员、业务、系统、
印章证照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验收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减资、解散、破产或注销,应
当依法履行审议、评估或审计、债权债务处理、员工安置、税务清算、档案移交
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控制范围时,应当完成印章证照、账户权
限、资料档案、知识产权、数据、资金资产和未决事项的交接,防止公司权益受
损。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
本数;所称“及时”“立即”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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