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机制,
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本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部门、本行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行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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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各下属子公司、部门的负责人为该子公司和该部门的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部信息管理的专职
部门,本行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本行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本行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行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
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本
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定期财务报告;
(五)应报告信息涉及的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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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行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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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交易;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六)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本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本行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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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 亿元的;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本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七)关联交易
(1)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
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
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
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授信类关联交易;
(2)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
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
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3)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咨询等服务
或关联方向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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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
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服务类关联交易;
(4)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
民币的关联交易;
(2)本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本行批
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
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由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八)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1%的诉讼、仲裁事项;
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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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事项,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及涉及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九)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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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长外的其他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
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
(十一)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
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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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
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
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
(2)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
产金额1%。
情况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被本行解聘;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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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并应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
决方案:
的决定或者通知;
的事项。
(十三)子公司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第(一)至第(十二)
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本行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规
定。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第(一)至第(十二)项
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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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要求及时告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各
责任人。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总行各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
通交流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保
证本行内部信息迅速、顺畅的归集和有效管理。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重
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本行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将相关依据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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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上报本行董事
会秘书,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本行履行披露义务的
事项向本行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本行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本行召开的涉及研究信息披露事项的行务会、
行长办公会,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
中,相关责任人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保持持续沟
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的时点。
第十三条 本行内部刊物或其他对外宣传工作中散发的
资料内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人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相关责任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事项,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涉
及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本行依法向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本行董事会秘
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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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本
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责权限
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造成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本行、
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本行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处罚的,本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
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视
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并根据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处理
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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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
(澄商银董〔202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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