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切实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江苏江
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行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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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
负责人;
(五)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按照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除本行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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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
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行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本行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本行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本行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行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本行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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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本行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
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
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本行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
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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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行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
规定,但该事项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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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
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七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本行、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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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
容和格式按照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
报告。本行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
的其他情形。
本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本
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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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本行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本行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
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确保本行定期报告的按时
披露。
本行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本行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行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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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行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
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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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相关监管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本行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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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本行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行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
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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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本行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
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
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本行预计报告期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但上一年
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或者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本行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
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
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
度。
第二十八条 本行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
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行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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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
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
的,最新预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
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行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
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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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行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本
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本行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
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
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本
行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
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本行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
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
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本行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一条 本行同时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
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稳健薪
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规定,通
过定期报告披露资本管理、并表管理、风险管理、股权管理、
薪酬管理等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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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本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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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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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本行,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变更本行名称、股票简称、本行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
重大事件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本行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本行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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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
关风险。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
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三十七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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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本行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当市场出现有关本行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
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
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
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本行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本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行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
构等。
第三节 其他披露内容
第四十条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本行应遵照中国证监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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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执行,并应取得相关
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董事长对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有权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就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独立做出决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
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
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本行的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二)本行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三)本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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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
表本行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
过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
其他相关信息,行长或指定负责的副行长、行长助理必须保
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
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
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作为本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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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
促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
及时汇集本行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
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负责办
理本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
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协调本行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四)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本行章程
的规定;
(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本行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本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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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本
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
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关注有关本行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
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相关部门按时提供
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
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
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
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十)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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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统一办理本行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本行其他部
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本行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本行信息披
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行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
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披露。财务管理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四十七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的负责人是各
部门、各分支行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总行各部门、各分
支行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
披露指定联络人应按本制度的要求传递信息披露相关的各
类信息,并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
本行控股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
露事宜,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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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本行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
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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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本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本行,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
规定对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本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本行股票价格的或将对本行
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
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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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二)本行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四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
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
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和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
露负有责任的本行相关人员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
否属重大事件的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
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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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设置明确的档案管
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并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
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审核;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本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审阅定期报告;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相
关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
上发布。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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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门在
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应披露信息后,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
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报董事会秘书进行程序性审查。
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应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
信息披露的要求;
(四)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以董事会名义发
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董事长审核,并按照审核后的公
告文稿及时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
制、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本行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
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本行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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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本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就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由董事会
和/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独立做出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及形式等)。
第六十一条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本行董事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本行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本行组织与运作的重大
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应披露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行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形
时,本行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行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
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原则上不向除监管机
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本行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
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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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行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
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六十四条 本行重大事件有关信息的报告流程,按本
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本行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本行信息披露媒体指定为巨潮网(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
第六十六条 本行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
媒体(包括本行内部网等),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本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七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股东
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向路演、接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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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本行
的机会。本行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
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
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在本行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
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
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 本行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一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公司
在与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
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如业务合作
可能涉及本行应披露信息,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
股子公司须与有关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任何因该次业务
合作获得应披露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在该应披露信息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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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七十二条 本行相关部门应对本行内部大型重要会议
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本行内部工作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
重要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行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
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十四条 本行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本行相关
部门、分支行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
如有涉及本行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
畴但尚未披露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
会秘书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
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
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本行报送信
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
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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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行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行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行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
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
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良
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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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
为。
第七十九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本
行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条 本行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依法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
行提供内幕信息的,本行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
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本行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
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导致本行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
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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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与本制
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重新提
交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澄商银董〔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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