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5 证券简称:千岸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8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票
人投资或控股)
,具体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基于上述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深圳千
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
改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名称为《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
关事宜。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
)审核并于【】年【】月【】日 称“北交所”
)审核并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国证监会”
)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
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50 万股,于
【】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2026 年 7 月 29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25 万
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零贰拾伍万元整)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北交所上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
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9,02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之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 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 第五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
包括房屋租赁等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 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 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
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 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 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金额的,
中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 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
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披露。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认为需要召开临时股 由董事长主持。
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除外。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审议下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会审议下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的报酬事项;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集资金用途等;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持股计划; 案;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所申请股票上市;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
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北交所
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
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履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
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〇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分之一。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4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
名,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职工人数达 300 人 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职工人数达 300 人以上
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 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代表。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
少于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于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由独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依照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 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 第一百八十八条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北交 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
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平台公布。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增条款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一)《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
深圳千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