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
买俞彪、俞英忠和朱丽娟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
慎分析如下: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
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
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聚焦超高压、特高压变压器绝缘材料及其成型制品的研发、生产与
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之“C3834 绝缘制品制造子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
行上市的行业类型。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主要产品属于“新
能源产业(6)”项下的“智能电网产业(6.5)”中的“电力电子基础元器件制造
(6.5.2)”,标的公司业务符合创业板定位。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