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
买俞彪、俞英忠和朱丽娟(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
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英中电气”)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作出如下说明: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重
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且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
的情形。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
不存在法律障碍。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水平及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
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