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支付现金购
买俞彪、俞英忠和朱丽娟合计持有的常州市英中电气有限公司 51%的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