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
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常州中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已对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引用的其他中介机构意见
在专业领域范围内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独立分析、调查或复核,并
作出独立判断。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因引用其他机构意见导致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朱 健
项目主办人:
李 智 李文毅 梁宇谦
项目协办人:
蔡少杰 郑宗希 韩家坤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律师声明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
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确认《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温 博 张千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四、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意《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
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审阅,确认《常州中英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
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杨志国
签字注册会计师:
高 民 蔡 钢
王 涛 方 瑞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同意《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内容,且所引
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审阅,确认《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负责人:
王德清
签字资产评估师:
印鑫龙 周 易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