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简称“公司”)
查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
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即
将届满,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仍在办理中,为了顺利推进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后续事项,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批准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
效期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7 年 9 月 17 日。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
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刘琨、柏涛、谢贞发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