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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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股东、
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
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
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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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首席执行官(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五)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
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八)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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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问询;
(九)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一)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
建议。
(十二)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首席执行官(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
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事务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
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
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
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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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召开董
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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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十五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
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二)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
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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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下列内容:
议的人员姓名;
的票数);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
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
股东会会议的决议:1、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3、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4、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5、其
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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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
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
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址,
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
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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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公
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总数的比例;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
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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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完成每半年度一次的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性、准确
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告季度报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半年度报告;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限及时公告:
(1)股东会决议形成后及时进行披露;
(2)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限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重大事件为:
(1)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变更;
(2)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
(3)公司订立的合同或担保事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 10%以上;
(4)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改变,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
经营;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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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7)董事长、首 席执行官( 总裁) 、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
生变动);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裁定禁
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股份:
(11)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其它传播媒介中传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1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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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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