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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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聘请,指派王卓、高林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
了《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储开荣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4,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144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6 年 8 月 20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43%,其中 A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本 0.144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4,445,14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8.070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6 名,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5,899,1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2149%,其中 A 股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84,445,142 股,占公司
总股本 48.0706%;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1,45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443%。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酬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5,376,642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25%;反对 482,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022%;反对 476,4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924%;弃权 40,1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5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王     卓
                            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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