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源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19: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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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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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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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为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
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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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
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
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
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
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
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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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件的询问,
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在对外宣传联络时,不
得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重大事项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
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部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
善保管。证券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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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
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时限及程序提出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对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行分工;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子公司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
自的分工内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负责提交董事审阅、董事会
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及其他对外发布文件的编制、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在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相关知情人员应立即向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予以
核实;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下属子公司或信息披露
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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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审议、审批
程序后披露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
程序。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
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
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要求
履行相应审核、审议程序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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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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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内部报告、通报时,董事会秘书及时转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
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
函件等。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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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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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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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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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所述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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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
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
家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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