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
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2023 年 6 月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
自律处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
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的非金融企业的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法律、法规和交易商
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
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规则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
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
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
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
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
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
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通报程序和对
外披露的工作。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公司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
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
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
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
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
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
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
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
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
格等信息。
第三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
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
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
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
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规则第十五
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
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
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
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
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
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
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
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
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
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
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
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
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
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
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
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
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
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
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
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
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
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
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
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
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
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
序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
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
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
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
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
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
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
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职
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
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
理部门,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对内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
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
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
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二)董事会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
一时间获得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配合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得重大信息。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配合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情
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等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
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
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
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通报给信息披露事务责
任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指定的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报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保证相关控制高效实施,确保
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
的泄露。
第四节 对外披露信息流程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一)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编制所需的基础材料,部门负责人、公
司分管领导依次审签。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披露信息草案,送审公司
董事长审批,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将批准通过后的披露信息按照
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披露的流程:
(一)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当知悉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信息披露相
关责任人进一步补充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应对提供和传
递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临时报告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草拟,经公司
相关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对外进行披
露,必要时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待通过后进行披露。
第五节 外部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
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的,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合理安排。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资料保管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相关职责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公告
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
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的联络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
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加强公司公文传阅和内部
宣传渠道的管理, 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于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
知情人范围。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活
动等进行外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
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
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该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
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
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漏或疏漏,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且有权视情形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按相关制度
进行处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