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3 证券简称:锴威特 公告编号:2026-040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锴
威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晶艺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晶艺半导体”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晶艺半导体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
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9 月 16 日至 2026 年 8 月 5 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
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主体于自查期间
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肖智轶是交易对方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天利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最终控制人肖胜利之子女,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结余
姓名 累计买入股份(股) 累计卖出股份(股)
股数(股)
肖智轶 1,000 1,000 0
肖智轶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除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本人从未通过
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本次交易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未利用任何内幕
信息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父亲肖胜利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获知锴威特
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而
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
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锴威特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人
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锴威特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锴威特所有,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锴威特的股票。”
肖胜利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锴威特股票的
情形,除肖智轶买卖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锴
威特股票的情况。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肖智轶或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
暗示肖智轶或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情况。
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曾浩是交易对方,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结余
姓名 累计买入股份(股) 累计卖出股份(股)
股数(股)
曾浩 1,600 800 800
曾浩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于锴威特 2026 年 3 月 16 日披露《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后首次知晓本次
交易相关信息。
本人未向包括我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锴威特的任何内
幕信息,亦未建议他人买卖锴威特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而
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
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锴威特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人
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锴威特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锴威特所有,并愿意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锴威特的股票。”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锴威特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8 月 5 日结
名称 累计买入股份(股) 累计卖出股份(股)
余股数(股)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245,474 - 605,400
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上市公
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
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
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605,4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8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
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上市公司上述回购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及
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
在于二级市场买卖锴威特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查询结果及相关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
查期间买卖锴威特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
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
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锴威特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
本次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在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披露主体买卖锴威特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