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工作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建立反舞弊预防、报
告和调查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舞弊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全体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
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职员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通过故意欺
骗、隐瞒、违规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手段,为个人或组织谋
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合法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者为公司
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同时可能给个人带来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舞弊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八)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
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
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资决策;
(九)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十)故意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十一)偷逃税款等;
(十二)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各级反舞弊机构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负责领导公司
反舞弊工作,督促经营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
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反舞弊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经营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
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三)审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主管部门,协助
公司经营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负责制度起草、线索接收、
调查取证、案件核查、督促整改等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及时汇报重大问题线索。
(四)各部门、业务实施机构:负责落实主体责任,开展
廉洁教育,排查岗位风险,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人事、财
务、法务、纪委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配合开展资金管控、
法律支持、人员处置、损失追偿,包括涉嫌犯罪案件司法移送
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坚持重在预防原则,倡导诚信正直
的企业文化,努力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一)经营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
以多种形式(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培训或者局域
网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在熟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
制度基础上,在工作中养成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习惯,抵
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三) 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诚
信道德教育;
(四)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诚信道德、坚决杜绝舞弊行
为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往来的客
户、供应商、机构等;
(五) 鼓励对公司舞弊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六) 针对不道德和非诚信及其他舞弊行为,制定并实
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等。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
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 在进行企业风险评估时,将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
面的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
(二) 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通过绘制
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批准、授权、核查、核
对、权责分工等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
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设立并公布舞弊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
箱位置等,作为反映、举报、检举、揭发舞弊问题的渠道。
公司应建立举报人保密保护机制,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
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人员和行为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反舞弊调查与报告程序:
(一) 反舞弊工作机构对接收到的(涉及一般员工的、可
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舞弊或疑似舞弊信息进行分析、复核
与评估,报分管领导做出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重大疑似舞弊或
舞弊信息通过公司经营层,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是否立
项调查;
(二) 反舞弊工作机构应对立项调查的舞弊开展独立的
跟踪、调查和反馈,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并报
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发现舞弊案件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时,调查人员应及时通过公司反舞弊工作机构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启动相关调查程
序,并同步报送公司党委;
(三) 反舞弊工作机构应与舞弊者进行必要沟通,加强对
其职业道德的理解和舞弊行为严重性的认识;
(四) 反舞弊工作机构同发生舞弊行为的部门针对发现
的舞弊问题研究整改措施以控制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整改措
施包括重新修订制度、完善控制流程和增加控制环节等;
(五)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反舞弊工作机构
都必须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二条 反舞弊工作机构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举报和
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舞弊的责任追究和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发生舞弊行为的责任人员将进行责任追
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的
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
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
包庇他人等舞弊行为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
造成公司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
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
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十五条 针对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反舞弊工作机构应建
议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
政纪律处罚;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