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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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 司 于 2026 年 8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
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 10 时 30 分在山东省
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 99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 704 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0 日 9:15-9:25,
年 8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山钢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山钢股东会规则》及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83】人,
代表股份合计【6,366,70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0.3746%】。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279,950,57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9.551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
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880】人,代表股份【86,756,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0.822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881】人,代表股份
【86,771,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228%】】。其中
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5300】股;通过网络投票【880】人,
代表股份【86,756,175】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山钢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
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山钢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
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号 (股)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关于增补第 72,303,602 11,361,343 3,091,230
况
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2,318,902 11,361,343 3,091,23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关于公司符 71,188,839 12,886,906 2,680,430
合非公开发行 况
公 司 债 券 条 件 合计 6,351,139,414 12,886,906 2,680,430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1,204,139 12,886,906 2,680,43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况
合计 6,351,101,284 12,897,766 2,707,70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1,166,009 12,897,766 2,707,70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 发 行 期 限 及 网络投票情
债券品种》
况
合计 6,351,028,814 12,877,036 2,800,90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1,093,539 12,877,036 2,800,90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募集资金用 况
途》 合计 6,351,127,014 12,830,936 2,748,80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1,191,739 12,830,936 2,748,80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票面金额和 况
利率》 合计 6,351,169,914 12,828,736 2,708,10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1,234,639 2,708,10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发行方式及 况
发行对象》 合计 6,351,124,514 12,894,336 2,687,90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1,189,239 12,894,336 2,687,900
况
《 向 公 司 股 东 现场投票情
配售的安排》 况
网络投票情
况
合计 6,351,275,054 12,765,596 2,666,10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1,139,779 12,765,596 2,666,10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还本付息方 况
式》 合计 6,351,079,214 12,781,076 2,846,46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1,143,939 12,781,076 2,846,46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拟挂牌转让 况
场所》 合计 6,350,712,614 13,204,766 2,789,37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0,777,339 13,204,766 2,789,37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合计 6,350,513,154 13,205,626 2,987,97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赎回条款或 况
回售条款》 合计 6,350,760,584 12,960,196 2,985,97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0,825,309 12,960,196 2,985,97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况
合计 6,350,875,314 12,848,866 2,982,57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0,940,039 12,848,866 2,982,570
况
现场投票情
况
网络投票情
《偿债保障措 况
施》 合计 6,350,695,784 13,019,996 2,990,97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0,760,509 13,019,996 2,990,970
况
现场投票情
《决议的有效 况
期》 网络投票情
况
合计 6,350,880,914 12,775,066 3,050,770
其中中小投
资者投票情 70,945,639 12,775,066 3,050,770
况
现场投票情
《关于提请股 况
东会授权董事 网络投票情
会及董事会授 况
合计 6,350,105,824 14,472,056 2,128,870
理本次公司债
券发行相关事 其中中小投
宜的议案》 资者投票情 70,170,549 14,472,056 2,128,870
况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山钢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