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
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
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三)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四)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公司应充分注
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制定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目的:
(一)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公司在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公平
性,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三)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公
司证券管理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规定;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具有较强的
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好的应变能力和较高的文
字修养。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日常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八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以在发出召开
股东会通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
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
上直播的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
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
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
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来吸引其认购公
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
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
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三)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
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