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 筹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18: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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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集团公司”)
         、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为了满足生产
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
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合理权衡,降低成本;
  (三)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四条 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集团公司
证券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基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授权,分别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相关制度办理;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
动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有关的主要业
务活动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统筹,子公司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
离。
  第六条 集团公司证券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
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和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由集团公司证券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共同起草方案,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管理
部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 证券管理部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
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进行。
  第九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向特定对象发
行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方式募
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内部控制,集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
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等。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发行债券由证券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共同提
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后,证券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共同组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
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集团公司及子公
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种类及形式、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提
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内借款在该计划额度内的,经集团公
司财务总监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办理借款具
体业务。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需要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
外临时增加借款的,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年度预算内的借款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三)年度预算外的借款需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议通过后,由集
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子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
办理程序:
  (一)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经子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
  (二)财务管理部初审后提出申请;
  (三)年度预算内的借款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四)年度预算外的借款需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议通过后,由集
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五)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统筹,子公司财务部门协助办理签订
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
则。集团财务管理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
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
归还、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
生。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如需提前归还借款,由集团财务管
理部或子公司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集团公司《公
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
  第十九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
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
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
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
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
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
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
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
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
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
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二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集团公司
财务管理部或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提前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
时提请集团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
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
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
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
排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筹资业务各环
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
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
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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