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18: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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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等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
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
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
送予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子(分)公
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子(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
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
上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7)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8)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涉及具体金额的,除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应当比照适用上述
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对值 10%以上;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达到前款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已按照前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风险事项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因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 亿
元以上,或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
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且绝对金额
在人民币 5 亿元以上,不含已经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提供
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发生其他重大事件
减资、合并、分立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无法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或者挂牌;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获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第一时
间履行报告义务,以面谈、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通过直接递
交、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知悉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
时向上述事项的报告义务人询问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进展;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答复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经
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完成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
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联络人在信
息尚未披露之前,应当确保信息的保密性,任何人不得泄露,以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联络人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等涉密内幕人员,均对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二)所有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均不得向他人
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公司拟在媒体上发布的非正式公告性新闻宣传稿件,都应
事先交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严防泄密;
  (四)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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