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证券投资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
)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
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下属
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根据本制度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
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种类和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不得开展证券二级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包括
期权、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合约、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货合约等。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三)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四)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时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
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知悉关于证券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划转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权限进行事先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范
围内,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公
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
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证券投
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为证券投资的管理部门;公司应指定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投资操作事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
金的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
互制约。公司审计部门每季度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草拟证券投资的内控管理制度;
(二)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
(三)归口管理下属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协调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等有关手续;
(五)汇总编制公司证券投资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
公司董事长、总裁、公司分管领导报告证券投资(盈亏)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
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
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可以
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
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七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 5%时,证券
投资管理部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经讨论后决定是否止损;
公司证券投资账面亏损超过投资总额的 20%时,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
证券投资事宜。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
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
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披露相应的证券投资事项,提交文件和披
露证券投资事项的内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
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
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
要求为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
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的工作人员没有执行投资方案,但未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越权责任,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
警告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处予调离
工作岗位、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年收益率超过 15%以上时,公司将酌情奖
励相关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