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17: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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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发展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机构及所属各单位,所属
各单位无需制定承接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四)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
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并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并积极参与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及业绩说
明会等;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等;
  (四)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
大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新媒体平
台、电子邮件;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投资者
电话和传真;路演;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其他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报纸为信息披露报纸。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发布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
体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
露后应当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公司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现场、视频、语音、文字互动交流等形
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宣传报道,必要时依法依规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及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加强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
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及时关注前款所述文件,在核实中发现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不限于
以下内容: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
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
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及公
司处分清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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