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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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
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理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与投资者的沟通,
实现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
其关联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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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公司网站、专用电子邮箱及投资者互动平台;
(六)媒体采访及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咨询;
(十)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方式。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与实际
需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并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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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
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
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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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
询电话号码。并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认
真接听并做好相关记录。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会等活动,
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
登记。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
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五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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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
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组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公司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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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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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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