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长虹美菱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接受董事会
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由三人组成,成员全部为当届
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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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若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前述涉及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先经提名委员会
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对提名委员会权
限范围内的议案,董事会讨论议案之前须经提名委员会审核出
具意见。若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再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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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及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须召开临时会议的,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总经理(总裁)认为有必要时;
(四)由二分之一以上专门委员会成员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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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
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
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该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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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自本
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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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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