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
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
道的畅通。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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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
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
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
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
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
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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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
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
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董事长、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按照规定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
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情形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组织制订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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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七)关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九)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
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
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十)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
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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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
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
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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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
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
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或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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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
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
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
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
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
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总裁)、分管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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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
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三个月以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以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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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
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或出现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情况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
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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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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