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长虹美菱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分管领导、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归
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履行报告职责,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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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五)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
息的人员,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
进展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及时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对公司的财务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
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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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对
重大事项进行搜集、整理及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分管领导、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应报告的会议相关事项
事项。
(二)应报告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拟发生本条第(二)项所述第3项、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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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根据本制
度、《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
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报告:
以较高者为准;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发生该条第(二)项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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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应报告的日常交易事项: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
上;
同。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项的
规定。
(四)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在预计发生之
前履行报告义务。
(五)应报告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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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绝对值10%以上;
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
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六)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项: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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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决定或者通知;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标准。
(七) 应报告的重大变更事项: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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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
大变化);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响;
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
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主动报告: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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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说明;
(三)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
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组织收集、整理、准备关于
重大信息的资料,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审
阅签字后,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
邮件或其他方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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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
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
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信息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应当及时
报告进展情况;
(四)重大信息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文件,对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
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进行概述;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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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
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信息报
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如实地配合,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
第五章 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若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进
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
司将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进行责任
追究。
第十八条 因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受
到监管机关的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因此给公
司带来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因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受
到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并因此给
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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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违规行
为涉嫌犯罪,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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