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6临-39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大酒店”,公司持股占比
案件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福州
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22 年 9 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上述诉讼作出《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2021〕闽 01
民初 2098 号)。被告福州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
诉,2024 年 1 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诉讼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2〕闽民终 2022 号)。闽东大酒店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
闽民终 2022 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 年 3 月,
闽东大酒店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
民申 2437 号),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详见公司分别于
月 4 日公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临-47)、《关
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 临-35、2022 临
-38、2024 临-03、2025 临-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法院作出的〔2025〕闽民再 131 号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本院
〔2022〕闽民终 2022 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闽 01 民初 2098 号民事判决;2、驳回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南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东晟房
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晟公司”
)所开发项目东晟广场 B 标段
(1-3#、
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相关工程款,现剩余工程结算款因工程承包
方相关案件(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公司 2025 年年度
报告》)尚在审理中,暂时无法支付。
原告李义和主张其为东晟广场B标段(1-3#、5-8#楼及其地下室)工
程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薛秋辉、
游生锦连带向原告李义和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123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令东晟公司在欠付被告薛秋辉、游生锦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
担付款责任;
判令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薛秋辉、
游生锦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案件一审已于2026年7
月3日开庭,尚未判决。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
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