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天律他 2026 第 02614 号
致: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接受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锐新科技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卖锐新科技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
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
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
事项之日止,即 2026 年 6 月 9 日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上述纳入本次交易
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锐新科技股票的
情况。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锐新科技股票
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锐新科技股票
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
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主体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孙 峰
袁 宁
朱玉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