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
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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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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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
部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章 董事会提案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提案。
第十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提案人所提出的提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
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主体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
出临时董事会提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提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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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
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提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
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四条 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以下事项可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
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根据提名委员会
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
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按
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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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
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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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特殊或者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
件人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
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
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意见(如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
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
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
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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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特定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有更多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的,从其规定。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盖章)、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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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通过上
述其他方式参加董事会的,视为出席。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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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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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若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
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
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或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
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
议为准。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二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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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
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
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
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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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
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九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
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高级管理人
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第十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过”“不
足”“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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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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