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反舞弊工作机制,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
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事业部;
(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含直接和间接控股,以下统称
“子公司”);
(三)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反舞弊实施细则,
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备案后执行。子公司未制定实施细则的,直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在于规范公司全体员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业行为,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及公司规章制度,从
而防止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反舞弊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零容忍原则。公司对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均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
起、查处一起;
(二)预防与惩处并重原则。注重舞弊预防机制建设,同时对已发现的舞
弊行为严肃追责,形成有效震慑;
(三)客观公正原则。反舞弊调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制度为准绳,
不受任何不正当干预;
(四)保密保护原则。严格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
的打击报复;
(五)标本兼治原则。在查处舞弊案件的同时,深入分析舞弊成因,堵塞
制度漏洞,完善内控体系。
第二章 反舞弊工作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反舞弊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
(一)批准本制度及其修订;
(二)督促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反舞弊文化环境;
(三)审阅重大舞弊案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反舞弊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机构,负责:
(一)履行反舞弊工作的监督职责,指导和督促反舞弊机制建设;
(二)审议年度反舞弊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三)对重大舞弊案件(涉案金额≥50 万元,或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可
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调查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反舞弊专项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反舞弊工
作重大事项;
(五)受理针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举报;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绕过管理层直接决定对特定事项启动专
项调查,并可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协调反舞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资源需求。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直接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独立行使反舞弊稽查职能,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预。其主要职责
包括:
(一)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
及关键岗位人员);
(二)举报受理与管理
全体员工和业务伙伴公示;
(三)调查与取证
访谈相关人员;
(四)报告与追责
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分、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等);
(五)预防与监测
弊风险台账;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反舞弊职责:
(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反舞弊制度,确保本部门/子公司的员工知悉
并遵守反舞弊规定;
(二)对本部门/子公司内发现的舞弊线索或异常情况,须在知悉后 24 小
时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三)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信息和资料,不得拒绝、
阻挠、隐瞒或设置障碍;
(四)对调查结论中涉及本部门/子公司的整改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
改并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
第九条 全体员工的反舞弊义务:
(一)遵守公司反舞弊制度,不得实施、参与或协助他人实施舞弊行为;
(二)发现舞弊行为或舞弊线索,有义务通过指定渠道进行举报;
(三)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舞弊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或外部人员单独或合谋,
采用欺骗、隐瞒、伪造、侵占、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十一条 舞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第一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在采购、销售、工程、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索取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
(二)贪污挪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三)侵占资产:将公司资产(含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商业
机会等)非法转移至本人或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四)虚假报销:以虚构交易、虚增金额、重复报销等方式骗取公司资金;
(五)违规担保或资金拆借:未经合法授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借款或进行利益输送;
(六)泄露、窃取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向他人泄露或为自己/他人利益窃
取、使用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
(七)利益冲突与自我交易:未经公司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关联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兼职、投资或经营
活动;
(八)关联交易隐瞒:隐瞒应当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或者通过非
关联化安排规避关联交易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可预期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十)利用电子商务、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或者利用公
司管理漏洞或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类:谋取不当公司利益或导致信息披露虚假的舞弊行为
(十一)财务造假: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或通过其他方式使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十二)业务造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隐瞒成本费用或负债,虚构资
产或隐瞒资产损失,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获取不当薪酬奖励或误导投资者等
目的;
(十三)信息披露虚假:在对外披露的信息(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四)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为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向交易对
手方或其工作人员行贿、给付回扣或进行其他不正当利益输送;
(十五)规避监管:故意规避或违反证券监管、行业监管、税务、海关、
环保、安全生产、反洗钱等法律法规,可能对公司上市地位或经营资质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内幕交易: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十七)操纵市场:单独或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
息优势操纵公司股价。
第三类:以下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视同舞弊:
(十八)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单次损失≥
(十九)伪造、篡改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文件、合同、印章、记录
或数据;
(二十)利用职务便利在外设立公司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二十一)外部第三方(含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明知或应知公司存
在财务造假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虚假单据、虚构交易或出具不实
报告的,视为配合公司实施舞弊行为;
(二十二)存在以下行为但未向公司报备及进行利益回避的:
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
控制人),或委托他人并以他人名义出面作为公司的供应商、渠道商;
担任重要职务或有其他经济利益;
来的。
以上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配偶、已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配偶。
(二十三)其他经审计委员会认定的舞弊行为。
第四章 舞弊预防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舞弊预防机制:
(一)内部控制体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
建立健全覆盖公司及子公司全部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设置职责分工、
授权审批和稽核监督等控制措施,降低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二)反舞弊承诺:
售、研发、信息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签署《反舞弊承诺书》;
(三)背景调查与利益冲突申报:
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其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
在外兼职、投资、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关联方等)。
(四)培训与宣导:
和关键岗位人员;
引以为戒。
(五)供应商与客户端的反舞弊延伸:
款;
第五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举报渠道:
公司设立以下举报渠道,向公司全体员工和业务伙伴长期公示:
举报方式 信息
(由公司指定并公示,设立专线,工作时间内人工接听,非工作时间
举报电话
语音留言)
举报邮箱 (由公司指定专用邮箱,仅内部审计部门授权人员可登录查阅)
信函邮寄 (邮寄地址:公司通讯地址+收件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当面举报 举报人可预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反映情况
举报渠道信息应在公司官网、内部办公系统、主要办公场所公告栏长期公
示,并随年报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确认其有效性。
第十四条 举报要求:
(一)鼓励实名举报。公司优先处理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人给予更为充
分的保护,并在调查结束后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论(以不违反保密义务为限);
(二)匿名举报亦予以受理。但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部门和
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如:涉及违纪的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
员等)和证据(照片、录音、录像、书面资料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
(三)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公
司将追究诬告者的责任;但因认识偏差或信息不完整导致举报内容与事实不完
全相符的,不视为诬告。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
(一)内部审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估,根据
举报内容的明确性、严重程度和可查性,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启动正式调
查的,应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
(二)举报涉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本人的,直接向审计委员会主席举报;
(三)举报涉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在 24 小时内
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和
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需要聘请外部
专家参与、协助调查;调查结果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进行事件评估;
(四)举报事项可能触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反舞弊工作人员所办理事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主动回避。
第六章 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 调查权限:
内部审计部门在调查舞弊事项时,经审计委员会授权,享有以下权限:
(一)进入公司及子公司的任何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暂扣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册、凭
证、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
(三)约谈公司及子公司任何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调查
事项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
鉴定机构、电子取证机构等外部专业力量协助调查;
(五)在调查期间,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建议暂停涉嫌舞弊人员的职
务或限制其访问公司信息系统的权限;
(六)对妨碍反舞弊调查、拒绝提供资料或正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损害公司的行为。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的权利:
(一)被告知调查事项的基本范围(以不影响调查为限);
(二)对指控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三)调查结论作出前,其合法权益不受不当损害。
第十八条 调查要求:
(一)调查应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二)调查应制定调查方案,载明调查范围、方法、步骤和人员分工,报
审计委员会备案;
(三)调查过程应制作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所有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
(四)常规调查应在 60 日内完成并出具调查报告。确需延长的,报审计委
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 30 日;
(五)调查报告应载明:调查事由、调查过程、认定的事实、证据情况、
定性依据、处理建议以及内控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 调查中的保密要求:
(一)参与调查的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
向与调查无关的任何人泄露;
(二)调查材料的传递和存储应使用安全的渠道和载体;
(三)调查终结前,调查结论和细节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对外披露。
第七章 举报人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严禁对举报人、证人、调查参与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
复。打击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降低薪酬福利、调离岗位或变更工作地点;
(二)在绩效考核、晋升晋级、评优评先中给予不公正对待;
(三)以言语、行为等方式进行恐吓、威胁、骚扰、孤立或侮辱;
(四)以其他任何形式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保护措施:
(一)举报受理和调查过程中,实行最小知悉原则,严格限制知悉举报人
和调查细节的人员范围;
(二)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严
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
(三)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投诉举报人员产生不利
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举报人如认为自身安全或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可向内部审计部门申
请保护。内部审计部门应在 48 小时内评估并协调公司资源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打击报复行为一经查实,对实施打击报复者予以从重处理(含解除
劳动合同);
(六)任何员工发现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
举报人所举报的舞弊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的,按
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挽回/避免经济损失金额 奖励标准 上限
按挽回/避免损失的 3% -
元(不含)
涉及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虚假等虽未直接产生可计量经济损失,但对维护
公司合规运营有重大贡献的举报,给予举报人 2,000 元至 50,000 元的奖励。举
报奖励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方案,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查实的舞弊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并处以下处理:
处理类别 适用情形 处理方式
责令退还全部不当得利、赔偿公司
经济处罚 舞弊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损失、扣发绩效奖金或部分薪酬
舞弊行为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或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
行政处分 虽达标准但情节较轻、主动交
职
代、积极退赔的
舞弊行为情节严重(如涉案金额
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
解除劳动合同 ≥50 万元、给公司造成重大声誉
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损害、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
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公
移送司法机关 舞弊行为涉嫌犯罪的 司配合调查,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
第二十四条 领导责任追究:
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在以下情形中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对管辖范围内长期存在舞弊行为而未能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
理的;
(二)在舞弊调查中不配合或设置障碍的;
(三)因内控管理严重缺失导致舞弊发生的。
领导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扣减绩效薪酬、降级、撤职等。
第二十五条 从轻、从重情节: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主动交代舞弊事实并退还不
当得利的;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检举他人舞弊行为的;舞弊行为造成的损
失显著轻微且已主动弥补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舞弊行为涉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在调查过程中串供、伪造或毁灭证据、阻挠调查的;对举报人、证人进行
打击报复的;在最近三年内曾有舞弊记录再次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一票否决:
有舞弊记录的人员(含被解除劳动合同者),自处分决定之日起:
(一)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或返聘;
(二)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或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
(三)终身不得担任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
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
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监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反舞弊工作纳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作为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组成部分,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
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本年度举报受理件数、调查件数、查实件数;
(二)查实舞弊案件的基本情况(含涉案金额、涉及人员职级、处理结
果);
(三)舞弊风险趋势分析和主要风险领域;
(四)反舞弊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完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舞弊事项的信息披露:
(一)舞弊案件可能触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如涉及重大诉讼、重
大行政处罚、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重大资产损失等),由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部审计部门予以配合;
(二)在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管理,所有知悉人员负有保
密义务。
第十章 子公司执行要求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反舞弊工作机制:
(一)子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制定反舞弊实施细则,内
容至少涵盖:举报渠道设置、内部报告流程、舞弊风险重点领域识别、配合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调查的程序等;
(二)子公司反舞弊实施细则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备案;
(三)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
期制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负责人的反舞弊责任:
(一)子公司总经理为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子公司舞弊行为的预防
和发现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子公司发生舞弊案件且属于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公司将在对子公
司总经理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的举报与报告:
(一)子公司发现舞弊线索或发生舞弊案件,应在知悉后 24 小时内向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二)子公司员工可直接通过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公司统一举报渠道向内
部审计部门举报,不受子公司内部报告层级的限制;
(三)子公司应在其办公场所和内部通讯平台公示公司统一的举报渠道信
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子公司的检查权: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各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
(二)对子公司发生的舞弊案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直接启动调查程
序,子公司不得以内部尚未处理为由予以拒绝或拖延;
(三)子公司应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含
办公场所、信息系统接入权限、人员配合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