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促进
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 五条 董事 会秘书负 责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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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会秘书发现公 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运 行存在缺 陷或者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
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
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
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 七条 董 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董事 会 秘书应当 按照规定 办理公 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宜,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 十一 条 董事 会秘 书应当关 注与公司 相 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
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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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条 董 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 十三条 董事 会秘书应 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
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
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
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 十七条 董事 会秘书应 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
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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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
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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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
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的身份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
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
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任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
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或任职培训证明;
(三)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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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
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被
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
续之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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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
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 会秘书应当持 续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及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 二十 九条 公司应当建 立董事会秘书 履职 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
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
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
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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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 三十四 条 董事 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 三十 五条 董事会秘书 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发现 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
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
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 事会秘书按 照 规定向 董事会 及其专门 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