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科: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0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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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信用
类债券(包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的发行及存续期内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强
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人履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审批发行公司
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等的信息披露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依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信息披
露的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平台进行发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并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设置与任职要求
  公司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和承诺,对公司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履职承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签署履职承诺,确认其符合任职条件,并承诺在任职
期间内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在申请发行公司债券时提交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签署的履职承诺。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变更的,无需重复签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变更与空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空缺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尽快聘任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的。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期间,公司未指定代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职责人员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代
行期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
  公司未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者其职责代行人员的,
视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信
息披露文件并对其质量进行把关,督促公司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等。
  (二)负责债券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良好的债券投资
者关系,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
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等。
  (三)负责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做好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等。
  (四)负责信息披露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
或者履职记录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履职保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积极、主动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
应当及时告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的,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公司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协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债券发行的相关人士担任,应当具备相
应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明确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部门,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执行和协调工作,配备
必要人员和资源,保障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披露要求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等情况。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公司变更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情况、主要变更内容以及变更后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前述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管责任
  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而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并应及时、如实回复监管机构就
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配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调查。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的,公司应
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信息披露督导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总体要求
  公司应依法在监管机构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在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对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要
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监管机构要求,且不得晚于公司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信
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发行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信用类债券申报与发行环节,公司应按照相应监管机构的标准履行发债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行信用类债券,应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
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
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存续期内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公开发行信用类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公司近两年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
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另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来执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上述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相关说明文
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
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监管机构豁免企业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应当在重要提示
中说明相关情况,提醒投资者关注。
  第十八条 临时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公司应维护信用类债券投资人利益,按照监管机构对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
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3)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5)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
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0)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1)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3)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
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4)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5)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
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6)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7)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8)企业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19)企业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1)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2)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补充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重大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还需依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债券募集
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如有)等约定执行。如
监管机构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修订,以最新监管文件或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临时信息披露时间要求
  对临时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公司变更信用类债券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
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司对第十八条约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如无特殊规定,应当在出现
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进行:
  (三)第十八条约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
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重大事
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后续进展、变化情况及
其影响。
  第二十条 本息兑付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和募集文件要求,在信用类债券付息日期、本金兑付日、
行权日前,公布付息、本金兑付和行权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更正管理
  当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
清公告。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
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
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
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
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规范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流程
  由财务管理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适用情形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保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规定履行豁免对外披
露程序: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二)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四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建立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工作
台账,登记历次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基本情况,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
相关材料备查。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暂缓、豁免披露事由已经消除的,公
司应当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未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已经采
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管理规范
内幕信息管理规范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
  公司子公司应在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本款所指重大事项,参照第十八条重大事项定义。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决策过程或者履职记录等资料的档案管理
  公司债券对外信息披露(含暂缓及豁免情形)的文件和材料管理工作由公司财
务管理部负责整理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度更新要求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
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
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生效和解释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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