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0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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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第 2 号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以下简称“《第 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第 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第 2 号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性质与原因,按制度规定提出责任认定的
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
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
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
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
况,由经营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 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 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 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
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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