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管理规则(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00:04:1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
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持有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
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券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
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股份规定更长的禁
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存在本规则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
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前述法律、法规、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顺醋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