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9 20:13: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551 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
谷产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 14 点 30 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
产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杜江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7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6,241,7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705%,其中:
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9,689,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6.5120%。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6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51,88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0585%。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7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766,64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356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6,22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46,9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1%;反对1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84%。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6,220,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45,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反对1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4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6,220,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45,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反对1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46%。
  表决结果:通过
金总额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6,194,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9,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19,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4%;反对27,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6%;弃权19,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1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6,179,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04,0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5%;反对4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4%;弃权21,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11%。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6,215,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40,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6%;反对19,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388%。
  表决结果:通过
关安排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6,211,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36,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3%;反对11,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权18,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6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06,211,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8,9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36,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0%;反对1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18,9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6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曹   倩
                                         ______________
                                             郑晓欣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铂科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