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信文化: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9 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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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荣
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
及外籍员工。
  本次拟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于股
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
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页无正文,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页)
委员签名:
   刘风云         任海云         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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