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
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投资机构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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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长期主义原则。公司应坚持与投资者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
者服务关系,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通过提升投资者回报举措的
可预见性,建立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得到资本市场的充分认同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六条 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相关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利益,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和实施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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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指定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
和日常工作机构,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
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传媒、监
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统筹安排及实施各项投资者关系
活动;汇总及报告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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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
的信息,遵守有关监管规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支持、
配合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在不
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严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
资源支持,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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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投资者沟通须同时遵循《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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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在公司网站
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
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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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
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作出客观报道。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
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
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
者查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
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
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公布,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保障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及时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并予以谨慎回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并根据需要
邀请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参加交流活动。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
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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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
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高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
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
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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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
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如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
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投资者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前述相关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前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
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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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
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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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协同支持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保障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提供必要预算费用,配置相应人力资源和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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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工作人员须
列席公司经营活动相关会议,以充分了解公司最新的发展战略及运营
状况。
第三十八条 为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活动需要,董事会办公室
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以书面或电子文件提供必要公司经营数据
及分析等资料信息,相关部门应予充分配合。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信息:当期经营活动分析,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及变动
分析、成本和费用变动分析、公司资金状况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变动分析等;
(二)营销信息:公司当期产销量及对比分析,分品牌和品种结
构的产量及销售区域分布,提供品牌推广计划及实施情况反馈、各地
区和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及分析、产品价格变动趋势、营销网络建设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公司经营战略实施及调整情况,资本项目
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司产能变化;当期行业分析资料等;
(四)海外市场: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分析;
(五)法律事务:公司重大诉讼发生和进展情况;
(六)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背景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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