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9 19:10:2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2026 年 8 月 4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周响华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
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
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 11,510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517,126,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贵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法(修订稿)〉的议案》;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
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崔    洋________________
                        杨    琳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电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