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57-18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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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257-18号
致: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华鲁恒升”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
华鲁恒升委托,作为华鲁恒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
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调整授
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现针对华鲁恒升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以下称“本次解除限售”)
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鲁恒升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调
整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
见书》《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调整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
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鲁恒升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华鲁恒升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华鲁恒升
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和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第 2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
第八届监事会 2022 年第 1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管
理办法(修订稿)》《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鲁恒升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
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的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1/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1/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 1/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登记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日为2022年9月23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9月23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上
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5)第2662号”《审计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
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所列情形。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人员情形的; 形。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
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下同)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某一
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
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 “ 上 会 师 报 字 (2025) 第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2662号”
《审计报告》,2024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的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
业绩条件为: 34,226,018,627.13元,较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2020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0%,且不低 160%的目标值,且不低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值高于 同行业56.63%平均水平;
第三个解除限
公司 2020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该营业收入增长率同行业
售期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同行业分位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27)。
值高于公司 2020 年实际分位值水平。 (2)2024年公司税前每股
注:指标同行业分位值=(1-该指标同行业位次排名/同行 分红为0.60元,高于0.50
业企业样本数)*100 元的目标值,且不低于同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行业0.20元平均水平;公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制
司2024年税前每股分红同
造业”门类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分类下的全
行 业 分 位 值 为 92 , 高 于
部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样本若出现
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 2020 年 实 际 分 位 值 水 平
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 (84)。
中予以剔除。 综上,公司 2024 年业绩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 完成达到了 2021 年限制
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销。 售期业绩考核条件。
(四)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度进
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
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
、良好(B)
、一般(C)、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D)四个档次。其中 A/B/C 为考核合格档,D 为考核不合 划实施考核办法》,本次预
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留授予拟解除限售的 27
考核评价表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人绩效考核结果:优秀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A)27 人、良好(B)0
标准等级
(A) (B) (C) (D) 人、一般(C)0 人、差(D)
标准系数 100% 100% 70% 0 0 人。
考评结果满足预留授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 予第三个解锁期的个人绩
解除限售额度。 效考核解锁条件。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一般,公
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
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
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为27人,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364,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序号 职务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制性股票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授予股票数量(股) (股) 的比例
核心技术、经
员(合计 27 人)
注:2026年7月4日,公司发布《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
股本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
于2026年9月23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相关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及股份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9月23
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相关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份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