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
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程序、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
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激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管理效
率与水平,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