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全体委员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并充分全面地讨论与分析后,就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纪委书记、财务总监等,以及根据有关规定不能授予的对象)。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
括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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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