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9 0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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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
      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 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
          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 最近 36 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3 次以上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 最近 36 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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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五)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
           者期限已届满;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
      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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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
       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
       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
       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
       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
       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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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
       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
       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
       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
       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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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
      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
      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 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 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
      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 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 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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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
       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
       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
       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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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
      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
      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
      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
      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
      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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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可
       以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
       书予以处理:
       (一) 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
          内容;
       (二)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 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 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
       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
       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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