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0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8日13:30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
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2026年8月1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9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徐小敏董事长。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769 名 ,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1,792,0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7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4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23,237,05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342%。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75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912,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2%;
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97,948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7,474,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弃权 97,9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1,937,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4,70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32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1,355,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4,124,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8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00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2,514,6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09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9,708,4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2,477,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4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640,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1,409,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447%。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8,738,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1,507,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86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0,837,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73,606,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69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3,767,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86,383,6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4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波、李勤芝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