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
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经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吕强先生、吴子富先生、
吕丽珍女士、欧阳波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蔡海静女士、张旭勇先生、文宗
瑜先生的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经审查,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相关培训证明,其中蔡海静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本次被提名的上述独立董事
候选人均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立性,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利益关系等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综上所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同意提名吕强先生、吴子富先生、吕丽珍女
士、欧阳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蔡海静女士、
张旭勇先生、文宗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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