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公
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微创光电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6 年半年度持续督
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况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则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年报信
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规则制度。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对
账单,查看募投项目进度,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审阅募集资金信息披
露情况等。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等资
料、日常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半年度定期现场检查,主要对公司经营
险等方面进行核查并督导。
了以下专项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
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计
限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
项目 工作内容
无
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鄂处罚字〔2026〕
保荐机构督促
公司认真吸取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
教训,强化内
经查明,公司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
部治理、健全
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设备
内控体系、规
销售业务时,在未取得商品控制权、不符合
范财务核算,
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仍按总额法确认收
提高信息披露
入,导致 2023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分
质量,严格按
别虚增营业收入 952.62 万元、10,152.84 万元、
北交所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
务;持续关注
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王
相关事项是否
昀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2026 年
触及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
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
及对公司生产
处分的决定》(〔2026〕2 号),北交所决
经营的影响。
定对公司、陈军、王昀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保荐机构将持
续督导公司规
范存放和使用
截至 2026 年上半年末,智慧交通产业基
募集资金,关
地项目累计投入资金 12,247.95 万元,募集资
注募投项目验
收及达到预定
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可使用状态等
态。
进展,督促公
司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是 不适用
层挂牌时的其他各项承诺
是(推进中) 不适用
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1)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经查明,微创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
实: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2 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开展设备销售业务。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控制权、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
仍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入 952.62 万元、10,152.84 万元、10,152.84 万元,占当期营收比例分别为 38.17%、
相关数据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陈军、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昀,知悉业务实质,未对会计处理及
信息披露履行审慎管控义务,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作出保证但未勤勉尽责,依据《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
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微创光电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王昀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2026〕2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认定,公司与国
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设备销售业务时,不具备商品控制权,仍采用
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导致 2023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952.62 万元、10,152.84 万元、
年 4 月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并对相关数据予以更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5.1.4 条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 年修订)第
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昀,知悉业务实质但未勤勉尽责,未对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履
行有效管控职责,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分别违反《上市规则
(2021 年发布)》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4.2.13 条、第 5.1.2 条及《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第 1.5 条、第 4.2.9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鉴
于北交所此前已就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4〕8 号),本
次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依据《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1.5 条、
第 11.6 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
四十二条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北交所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陈军、王昀予以公开谴责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
关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上述相关事项未触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三)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