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
意见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石家庄尚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8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55,755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限售期届满,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
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郑建华、冯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