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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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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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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 14:5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
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8 日 9:15-9:25,
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4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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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均为截
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4,895,96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4.145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2 人,代表股份 5,967,43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25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17 人,代表股份 6,138,2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00%。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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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核查,本
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存在相关股东承诺放弃表决权或
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相关规则所持股份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情形。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0,681,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92%;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55,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01%;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13%;弃权 6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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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20,635,0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11%;反对 1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09,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07%;反对 1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45%;弃权 1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8%。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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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裴斌侠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