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2026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
券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4 号
——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
公司债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债券还本
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债券信用
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经营需要与偿债能力合理举债,加强日常现
金流监测与债务管理,定期评估风险敞口;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司债券付息、到期兑付、回售、
分期偿还、按照约定提前清偿或者展期后清偿等(以下统称“还本付息”)事项,
提前落实偿债资金,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不得通过虚构债务、为虚构债务提
供增信、实施不合理交易或者隐匿、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逃废债务;
(三)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影响偿债能力和还本付
息的风险事项;
(四)针对自身风险特征和实际情况,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可能影
响偿债能力和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稳定、修复和持续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五)及时处置预计或者已经违约的公司债券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避免个案风险外溢;
(六)配合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债券募
集说明书等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与债券还本付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 在债券到期前,公司应当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
逃废债务,公司应当保证偿债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本金兑付日或付息日前的
第二个交易日的 16:00 时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偿债资金以兑付
债券本金或支付债券利息。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公司缴存偿债资金的时间另
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其规定或要求办理。
第七条 偿债资金汇出后,公司应当及时主动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业务经
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偿债资
金的按时支付。
第八条 公司不能按时将偿债资金足额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时,应当及时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及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或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会管理中心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负责利息和本
金的偿付工作,保证在本金兑付日及付息日前足额及时存入全部偿债资金;
(二)配合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等外部机构沟通偿
债事宜;
(三)公司预计或确定不能在还本付息日前落实全部偿债资金,或者发生可
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时,配合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完
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其他与债券还本付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债券的回售、分期偿还、赎回及续期
第十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回售选择权的,在债券回售条件满足后,公司
应当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后,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完成回售债券的支
付本金及利息工作。回售期满后,公司应当保证回售资金在回售支付日前足额到
账。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回售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的,造
成回售资金无法按期发放的,公司应当公告另行安排回售支付事宜。
第十一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赎回选择权的,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
规定的时间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
司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并以债券票面面值加附相应利息向
投资者赎回相关债券。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赎回价款的支付方式与该期债券到期时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具体可参照本制度
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有分期偿还安排的,每期偿还的本息应当参照
本制度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应当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
按照约定及时披露其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第四章 债券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如债券被正式确定为一般关注类、重点关注类的,公司应当结
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反馈的重要风险事项,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如债券被正式确定为风险类的,公司应当自确定风险分类后的
关风险化解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债券募集说明书或相关
协议约定更早时间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的债券信用风险应对和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应对和处置的组织机制、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
(二)结合主要风险点、风险底数以及可调配或者争取资源的情况,明确下
一阶段主要应对和处置工作目标、思路;
(三)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的组合安排,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顺序及关键时
间节点。涉及偿付资金筹措的,应当细化说明资金来源、资金规模、预计到账时
间或者所涉项目情况;
(四)持续信息披露安排,包括披露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报出流程及
其人员分工;
(五)加强舆情、市场动态等日常监测与管理的工作安排;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安排,包括债券持有人结构分析、投资者沟通协调机
制与分工、债券持有人会议安排等;
(七)债券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如有);
(八)与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
(九)与增信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如
有);
(十)与地方政府、监管机构等部门的沟通事项及安排(如有);
(十一)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托管组或者接管组、破产管理人等其他
处置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如有);
(十二)其他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处置的工作机制。
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的偿债保障措
施、投资者保护机制等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有特别约定的,公司应当按该特别约
定履行相应义务。
增信主体(如有)的信用风险应对和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综合运用下列市场化方式主动管理自身信用风险:
(一)优化财务结构。合理安排债务期限结构、融资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
品种,综合运用债券购回、回售转售、债券置换、债转贷等方式进行债务管理,
合理举债,降低财务成本和单一主体风险敞口。
(二)寻求外部支持。积极寻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或者增信支持,
协调增信主体新增增信措施、代为偿还债务或者处置担保物,争取金融机构和资
本市场投资者融资或者债务重组支持,缓解短期流动性压力。
(三)及时变现资产。梳理评估资产明细及其可变现性,对照债务压力和现
金流敞口,提前部署并积极落实资产变现工作,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变现、应收
款项催收、存货变现或者处置市场认可度相对较高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股权
等非流动资产等。
(四)推进资产重组。通过处置亏损业务或者机构、剥离非主业相关业务板
块、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调整优化资产或者业务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和偿债
能力。
(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所属集团及各运营主体间投融资决策及资金管理
机制流程,确保不同主体间风险有效隔离。优化内部组织架构,增加资本市场信
用风险管理事务的资源投入,不断提升风险主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专业水平。
(六)强化信息披露。严格履行规定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承诺事项,公
司可以自愿披露有利于全面、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偿债能
力、治理水平、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回应投资者与市场关切,
树立公开、透明、诚信的资本市场主体形象,稳定市场信心。
(七)其他有利于稳定、修复及提升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增信主体等,如有)信用水平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债券按时偿付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的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债券还本付息管理制度》自动失效。